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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是每年必考的考點,必須把握!

職務發明創造在大陸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2種情況下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2)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看似簡單的定義,其實蘊藏了眾多知識點:

第一,何謂單位呢?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除了一般的勞動單位之外,還包含了具有穩定的勞動、人事關係的臨時單位

因此,派遣或是駐點支援,都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第二,何謂任務?

所謂任務,除了本職任務之外,還包含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

此外(也是最愛考的),在退休、調離原單位或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時間條件)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第三,何謂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包括了

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 以及 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換言之,如果是已經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就不屬於本單位的技術條件了

 

只要不屬於上面兩種情況下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就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囉!

看文字,會不會有點兒暈啊?那就看潔西卡整理的表格吧!

職務發明創造.jp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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