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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民法通則基本知識和考點

常見考點如下:

1.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分有階段的,有兩種分法

     (1) 以年齡分段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為不滿10周歲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

     第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18周歲以上

     然而在大陸民法通則中,有一個例外,就是16~18周歲,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做為主要生活經濟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這裡主要在於大陸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的分段和台灣不同,所以念過台灣民法的人容易在這裡搞混

    (我就不說台灣民法的年齡分段了,免得原來不混的人還被搞混了)

 

    (2)以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分斷

    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 由於民事行為能力代表的是其「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發生「法律效果」的資格,因此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有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定代理人」

   而無/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監護人,亦即連到下一個「監護」的知識點。(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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